舜网12月19日讯 18日,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外公布了沿线征地拆迁政策。据悉,济南市区两级拆迁部门将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严格政策的原则,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土地建筑按照评估价分别予以补偿,对执法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原则上一律无偿拆除。
根据这一政策,在1990年4月1日国家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可参照现行规定,按照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的95%给予补偿。
因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单位或集体建设、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由所在区小清河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并报市小清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的95%进行补偿。
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如经批准改建后,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95%给予补偿;未经批准擅自改建,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90%给予补偿。
若同一宗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住宅并存,则分别按市政府第205号令《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和第223号令《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其土地分摊按不同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更具体的处理方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拆迁部门共同把关。
在国有土地收储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经公示无使用权异议后,按现行规定对使用人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按市政府第204号令《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土地房屋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其他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地分补”的原则进行,即土地按照规定标准补偿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占压道路红线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确定四类收购范围和补偿方式。一、道路占用后剩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可继续使用的,只对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收购并予补偿。二、道路占用后建筑物不能独立使用但土地仍可继续使用的,对红线占压房产的全部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补偿。三、道路占用后建筑物及土地均不能独立使用的,整宗土地全部收购并给予补偿。四、确定按“骑楼”处理的建筑,仅对建筑物拆除改造部分和道路实际占用的土地收购并给予补偿。另外,执法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无力承担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差价的被拆迁户,可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租住安置房屋,租金在拆迁房屋补偿费中扣除,拆迁房屋补偿费不再发给被拆迁户。若今后房屋补偿款扣除完毕,被拆迁户继续租住安置房屋,则需自行承担租赁费用。